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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洽商记录

2014-07-15 11: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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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1.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人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2.洽商记录必须有参建各方共同签认方为有效。

  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应原件存档。如用复印件存档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4.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办理。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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