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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的规定

2014-07-15 11: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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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备案机关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人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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