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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估价原则

2014-07-21 10: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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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变更的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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