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7 14:15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承诺,而是一种要约。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也即对要约的无条件的接受。
3、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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