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5 09:4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学员问题】工程变更价款?
【解答】工程变更价款一般是由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进度计划变更以及为完善使用功能提出的新增(减)项目而引起的价款变化,其中设计变更占主导地位。所谓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完以后,由于建筑物功能未能完全满足使用上的要求,或未能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设计中存在其他某种缺陷,经过发包人、设计人同意,对原设计进行的局部修改。由于设计发生了变更,必然会引起建筑物承发包价格的变化,因此,如何处理工程变更价款,是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的任务之一。
1.工程变更的内容和控制(1)工程变更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功能未满足使用上的要求引起工程变更。例如,某工厂的生产车间为多层框架结构,因工艺调整,需增加一台进口设备,在对原设计荷载进行验算后,发现现有的设计荷载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加固,对设备所处部位如基础、柱、梁、板提供了新的变更施工图。
2)设计规范修改引起的工程变更。一般来讲,设计规范相对成熟,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作某种调整或禁止使用。例如:碎石桩基础作为地基处理的一种措施,在大多数地区是行之有效的,并得到了大量推广应用,但由于个别地区地质不符合设计或采用碎石桩的要求,同时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地下暗浜、流沙等发生的情况频繁,不易控制房屋的沉降,因而受到禁止,原设计图不得不进行更改。
3)采用复用图或标准图的工程变更。某些设计人和发包人(如房地产开发商)为节省时间,复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或采用标准图集施工。这些复用图或标准图在过去使用时,已作过某些设计变更,或虽未作变更,也仅适用原来所建设实施的项目,并不完全适用现时的项目。由于不加分析全部套用,在施工时不得不进行设计修改,从而引起变更。
4)技术交底会上的工程变更。在发包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上,经承包人或发包人技术人员审研的施工图,发现的诸如轴线、标高、位置和尺寸、节点处理、建筑图与结构图互相矛盾等,提出的意见而产生的设计变更。
5)施工中遇到需要处理的问题引起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考虑到的具体情况,需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工程变更。例如挖沟槽时遇到古河道、古墓或文物,经设计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研究,认为必须采用换土、局部增加垫层厚度或增设基础梁等办法进行处理造成的设计变更。
6)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开工后,发包人由于某种需要,提出要求改变某种施工方法,如要求设计人按逆作施工法进行设计调整,或增加、减少工程项目,或缩短施工工期等。
7)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这是指施工中由于进度或施工方面的原因,例如某种建筑材料一时供应不上,或无法采购,或施工条件不便,承包人认为需要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因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可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很多,如合理化建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各种洽商都可能是工程变更的内容或会引起工程的变更。
(2)工程变更的控制。由于工程变更会增加或减少某些工程细目或工程量,引起工程价格的变化,影响工期,甚至影响质量,又会增加无效的重复劳动,造成不必要的各种损失,因而设计人、发包人、承包人都有责任严格控制,尽量减少变更,为此,可从多方面进行控制:
1)不提高建设标准。主要是指不改变主要设备和建筑结构,不扩大建筑面积,不提高建筑标准,不增加某些不必要的工程内容,更应该防止“钓鱼”工程现象和利用工程建设之便,追求豪华奢侈,满足少数人之需要,避免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三超现象发生。如确属必要,应严格按照审查程序,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方可办理。
2)不影响建设工期。有些工程变更,由于提出的时间较晚,又缺乏必要的准备,诸如某些必需材料的准备,施工设备的调遣,人员的组织等,可能影响工期,忙中添乱,应该加以避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提出工程变更,一般也不应影响工程的交工日期,增加费用。
3)不扩大范围。工程设计变更应该有一个控制范围,不属于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不应列入设计变更。例如:设计时在满足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的条件下,在施工图中说明钢筋搭接的方法、搭接倍数、钢筋定尺长度,这样,可以避免因设计不明确而可能提出采用钢筋锥螺纹、冷压套管、电渣压力焊等方法,引起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即使由于材料供应上的原因,不能满足钢筋的定尺长度规定,也可由承包人在技术交底会上提出建议,由发包人或设计人作为一般性的签证,适当微调,而不必作为设计变更,从而引起大的价格变化。
4)建立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工程发生变化,除了某些不可预测无法事先考虑到的客观因素之外,其主要原因是规划欠妥,勘察不明,设计不周,工作疏忽等主观原因引起,从而发生扩大面积,或提高标准,或增加不必要的工程内容等不良后果。要避免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就要提高工程的科学预测,保证预测的准确性;要避免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就要建立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首先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工程的投资负责;其次规划要完善,尽可能树立超前意识;还要强化勘察、设计制度,落实勘察、设计责任制,要有专人负责把关,认真进行审核,谁出事,谁负责,建立勘察、设计内部赔偿制度;更要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在措施方面,既要有经济措施,又要有行政措施,还要有法律措施。只有建立完善的工程变更相关制度,才能有效地把工程变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5)要有严格的程序。工程设计变更,特别是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有关材料指标。对于其他工程变更,要有规范的文件形式和流转程序。设计变更的文件形式,可以是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单,其他工程变更应是根据洽商结果写成的洽商记录。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洽商记录同时应经过三方或双方签证认可方可生效。
6)明确合同责任。合同责任主要是民事经济事件,责任方应向相对方承担民事经济责任,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从而导致非正常的经济支出和损失时,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同工程价格的编制和审核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了某些新的变化,针对工程变化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办法来处理工程变更价款。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仍应根据原报价方法和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来办理,但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手续应齐全。凡工程变更,都应该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盖章及代表人的签字,涉及到设计上的变更还应该由设计单位盖章和有关人员的签字后才能生效。在确定工程变更价款时,应注意和重视上述手续是否齐全,否则,没有合乎程序的手续,工程变更再大,也不能进行调整。
(2)内容应清楚。工程变更,资料应该齐全,内容应清楚,要能够满足编制工程变更价款的要求。有的资料过于简单,有的资料不能反映工程变更的全部情况,只是草草地提了一下,认为施工现场都已经知道了变更后的做法,不担心不能计算,有个手续就行了。这样,就给编制和确认工程变更价款增加了困难。遇到这种情况,应与有关人员联系,重新填写有关记录,同时可以防止事后扯皮。
(3)应符合编制工程变更价款的有关规定。不是所有的工程变更通知书都可以计算工程变更价款。应首先考虑工程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用预算定额编制价格的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如已包含在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中的,则不可重复计算;如原编预算已有的项目则不可重复列项;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重点应放在原报价所含的工作内容,不然容易混淆,此外更应结合合同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的规定最直接、最有针对性。如存在疑问,先与原签证人员联系,再熟悉合同和定额,使所签的工程变更通知书符合规定后,再编制价格。
(4)办理应及时。工程变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应在工程变更发生时办理,有些工程细目在完工之后或隐蔽在工程内部,或已经不复存在,如道路大石块基层因加固所增加的工程量、脚手架等,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便无法计量与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工程变更发生后,应及时做好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增减的调整工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先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单、洽商记录等有关资料提出变更价格,再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适用原价格。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或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通常有很多的工程变更项目能在原价格中找到,编制人员应认真检查原价格,一一对应,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参照原价格。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价格,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情况的价格,应按中标价、定额价或合同中相类似项目,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此种方法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其一是寻找相类似的项目,如现浇钢筋混凝土异型构件,可以参照其他异型构件,折合成以立方体为单位,根据难易程度、人工、模板、钢筋含量的变化,增加或减少系数返还成以件、只为单位的价格;其二是按计算规则、定额编制的一般规定,合同商定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参照消耗量定额确定合同价款。
(3)协商价格。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定额分项、合同价中既没有可采用的,也没有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承包人编制一次性适当的变更价格,送发包人代表批准执行。承包人应以客观、公平、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制定一次性价格,尽可能取得发包人的理解并为之接受。
(4)临时性处理。发包人代表不能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后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提请工程师暂定,事先可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以其他方式解释处理。
(5)争议的解决方式。对解释等其他方式有异议,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确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负责。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