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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免征契税的行为

2014-06-29 07:2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学员问题】减征、免征契税的行为?

  【解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减征、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随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征或者免征;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售货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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