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1 09:4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整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或企业的名义承揽的任务后,通常自行完成工作,并向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也只是以单位或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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