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4 13:48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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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变、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3.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米的窗间墙。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按要求设置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高层民用建筑中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要求: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必须布置房内时,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
(3)屋外变、配电所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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