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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济: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015-01-29 13:33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曰前

  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前竣工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 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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