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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2015-01-30 13:31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1.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参照相应规定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对运输影响较小的正线、到发线以外的施工管理权限,由铁路局界定。

  2.大型客运站、枢纽、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I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铁路局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

  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3.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4.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

  (1)A类及B类纳人铁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B类不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并作为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

  (3)施工单位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部门,经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二、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1.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2.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3.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I、Ⅱ级施工分别报I、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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