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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事故调查处理

2015-01-30 13:31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事故调查处理

  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

  3.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道部《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赔偿暂行规定》办理。没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

  4.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5.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建设管理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建设管理司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6.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总站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7.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站负责人任组长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组。

  8.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4)组织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1)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如确认超出调查组调查事故范围的,应报告上一级事故调查部门调查处理。

  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11.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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