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30 13:31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事故报告
1.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了解)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2.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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