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2 13:29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飞行校验的实施
校验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完成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校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期校验和监视性校验,并提前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需进行特殊校验时,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投产校验应当在校验对象具备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投产飞行校验条件后,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投产校验申请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组织召开由校验机组、相关空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
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使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知所在地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飞行校验期间,空中和地面人员应当加强配合,提高效率。机上校验人员应当及时通报飞行校验情况,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设备,使校验数据达到最佳值。
校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的要求执行飞行校验,并确保校验结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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