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2 10:15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及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民航专业工程动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质量监督申请表;
(2)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准(核准)文件、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等;
(3)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项目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等;
(4)施工和工程监理合同书(或协议书)的有效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资料。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建设单位取得质量监督机构的答复意见后,应尽快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书》,明确监督重点、内容与方式等。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书》的要求,及时将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阶段性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参加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行业验收时,必须出具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各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相关文件资料和质量行为记录;
(2)根据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召集各方召开专题质量会议;
(3)随机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测。监督过程中,如产生质量问题异议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委托其他无利害关系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测与试验;
(4)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后台(搅拌站、材料(设备)堆放储存场地、制作加工场地等)以及质量控制室、检验试验室等,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测;
(5)对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限期整改;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时,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设备和材料进行封存(备查)。工程质量问题所涉及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照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做出书面答复,并落实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和监督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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