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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程知识点: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2015-02-04 08:50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炭生产企业还需依照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不得从事生产。

  2.矿长必须经过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具备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

  3.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h,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h,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h。

  4.矿山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6.矿井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矿山企业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7)其他危害。

  7.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8.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9.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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