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07:41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政府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政府监督,一般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市场的行为主体所发生的质量行为实施监控、督察、见证的过程。政府监督的对象是工程,被监督的部门有设计、勘察、建设、监理、总包、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及设备构配件生产厂家等。
(二)监理监督
(三)企业监督
企业监督是施工单位上级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根据施工图要求、合同规定、验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作好记录。
三、质量监督的内容
1.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抽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抽查建设工程的实物质量。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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