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6 13:37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材料要求
(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应检查砂中的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的有关规定。
(4)砌筑砂浆应在砌筑前按设计要求申请配合比,施工中要严格按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对材料进行计量,并充分搅拌。
(5)施工现场砌块应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有防雨要求的(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要防止雨淋,并做好排水,砌块保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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