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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

2015-04-20 07:5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1、(权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2、(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

  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租赁资格;原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3、(续租)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4、(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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