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1 08:5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的项目,在项目法人招投标完成后,其前期费用可转移至中标的开发企业,最后计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
严禁中标开发企业转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十八条确定建设单位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委托建设合同》,并移交前期手续。
第十九条招投标完成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日内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标通知书》和批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报建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直接办理建设、销售、抵押及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亦可与信誉好、实力强,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合作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户型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应经过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审核,施工图纸应加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审核章,施工单位应依盖章图纸施工。实施过程中户型发生变化的应报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可上浮15%,高层住宅可上浮20%.具体项目的套型比例需符合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准建设独立的商业用房及其他经营性设施。根据小区规模及设计规范,从严控制小区公建配套的商业用房及其他经营性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性设施,按其分摊的土地面积由建设单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上市销售。也可由建设单位办理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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