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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

2015-04-21 08:5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首先,介绍下经济适用房与房改房、商品房的区别。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产权分四个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房改房、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房改房上市后收益的94%归出售人所有。上市出售后,每平方米在4000元(含)以下的,全部归个人;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归个人所有,20%归原产权单位所有;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和原产权单位五五分成;买方补交3%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房上市后,收益同样全部归个人所有,所不同的只是在出售时,新的购房人要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购买人就可按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40号令规定和京房地字〔1999〕第107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收益全部归个人。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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