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9 15:25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的,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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