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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016-06-30 13:42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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