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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016-07-01 14:06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对于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来实现。《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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