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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2016-07-04 13:43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对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姓名)、登记时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等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予以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此外,《物权法》还将在建工程抵押纳入抵押权登记的范畴。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房屋登记机构向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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