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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房估机构分支机构监管

2016-07-04 13:43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案。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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