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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2010-10-28 15:3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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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1、建筑节能标准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根据2006年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16条规定:“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例:下列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表述正确的是(  )(09真)
  A、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布发建设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
  B、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C、国家要求在新建建筑中必须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D、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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