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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债务转移

2010-10-28 18:5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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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务转移

  (1)债务转移的概念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转移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和合同义务部分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合同义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移。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经债权人同意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诸如,以特定债务人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别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义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二,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则这种约定应当得到遵守。

  其三,如果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则该合同债务不得转移。例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这就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债务不得转移的情形。

  (3)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随之转移,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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