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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资料:标准化法

2010-10-28 15:2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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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标准化法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义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

  (1)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2、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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