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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单位防火职责2

2010-11-30 11:59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消防安全涉及每个单位,为了加强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各类火灾发生,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各种制度,如用火用电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值班制度等,还应包括消除火灾隐患的措施,如增加投入,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等。

  (二)建立本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针对本单位建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其制度要结合本单位的防火工作特点,针对性强,内容详实,便于操作,不能流于形式。

  在考核制度中本单位可通过多种形式来考核其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如口试、笔试或实际操作等。考核对象为负有消防工作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以及各岗位负责人。考核的结果应与晋级、增资等挂钩。

  奖惩制度是对考核制度的进一步要求,即对经考核被评为优秀或成绩突出的个人、集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规章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等惩罚措施的制度,此制度应认真贯彻。

  (三)定期进行消防技术训练,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由于用火用电和使用可燃物装修等情况日渐普遍,随之火灾隐患也不断增多,这就需要各单位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对本单位的员工灭火技术能力的培养,达到自防自救的要求。实践中不少火灾是由于火灾初发阶段,在场的工作人员不懂得如何扑救和如何逃生,从而延误了扑救火灾的有利时机,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里所说的灭火技术训练其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怎样使用灭火器,如何报火警,如何逃生等,这都是灭火技术训练中的基本内容。本项规定要求“定期进行灭火训练”,这里所说的“定期”可视情况而定,但要注重效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半年对员工训练一次,一般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训练一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作为一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消防工作经验,而且应做到:能够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能够了解掌握一定的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能够对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等。因此,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可以说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是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重要力量。

  (四)内部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这是对各单位领导及其防火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从事营业性场所更应严格按此项规定执行。我市大、中型单位众多,内部防火安全工作是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特点和性质,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据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火灾隐患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火灾隐患是指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或在火灾发生时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或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火灾隐患”包括以下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六)完善灭火设备,灭火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这里所说的“灭火设备”一般是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自救逃生器、灭火器、防烟面罩等。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对已建设的消防设施和已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按时维修。

  (七)防火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井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单位应明确规定值班、巡逻人员的岗位、形式及职责。

  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往往发生在夜间或节假日,此时由于单位人员相对较少,存在的火灾隐患不易被发现,致使火灾发生或者小火变成大灾。所以,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及时发现火情,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

  防火值班员、巡逻人员应当做到身体健壮,责任心强,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

  (八)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这是对失火单位在火灾扑灭后的要求。《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其目的是为了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现场一经破坏将无法再恢复,火灾调查工作也就无法开展,所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实践中发现有的单位为减轻责任或怕影响正常工作,擅自将火灾现场撤除或清理,这给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对单位增加了此项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九)不得不报告或者延误报告火灾情况

  这是对火灾报警的规定。报告火警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发现火灾后,在具备报火警的条件下,没有立即报警的行为就属“延误”。

  (十)贯彻执行本市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防火安全义务

  这里所说的本市规章是指与《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相配套的我市其他的14个消防规章,如《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全管理规定》等。

  其他职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承担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责任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医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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