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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知识要点: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3

2010-11-18 13:15  来源:  字体:  打印

  1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1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1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17、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1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1、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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