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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习题班讲义精选(173)

2010-11-29 11:30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境外人员申请注册和执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管理规定》。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的申请

  1.申请人的条件。申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一是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分类。按照《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二)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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