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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单位防火职责4

2010-11-30 12:01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5—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晶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是指国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法规、规章等,如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3)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禁携带火种。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如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七)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八)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的责任

  消防产品是属于社会安全产品范畴,技术要求高,社会责任重大,应当严格管理。

  (1)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内、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其质量信息统一由公安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将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和检测任务。

  (2)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3)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九)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责任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十)有关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的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是人民群众同火灾作斗争的自防自救组织。义务消防队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支持和领导下,开展防火、灭火工作。

  (十一)发生火灾时有关单位的责任

  (1)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对灭火和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有重要作用。邻近单位应当给予全力支援,协助起火单位灭火。

  (2)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现场工作人员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熟悉,就应当积极疏散在场的人员,避免造成混乱,保证群众安全逃生。

  (3)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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