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2.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痛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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