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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

2010-11-16 11:14  来源:  字体:  打印

  在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还应完成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的编写工作。

  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一1.2的规定。

  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应符合有关规定。一般来讲,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标准起草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政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完成后,应由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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