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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23)

2010-11-11 09:02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其权利和义务对等、义务和责任一致。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

  (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

  (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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