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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讲讲义精选(20)

2010-12-02 11:22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5号)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3]6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从2004年开始,我国相继建立了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人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有稳定的来源渠道,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 9号),将原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方面的支出项目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2005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 68号),提高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确定了我国境内各类煤矿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最低标准。上述两个文件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由国家强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政策正式出台,第一次全面建立并规范了煤矿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 80号),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我国境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建立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2006年1 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全面建立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至此,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三条明确的“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投人,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配套办法已经全面制定完成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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