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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三讲讲义精选(30)

2010-12-07 11:57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关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及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起草提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此标准自2001年4月1日实施。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其附件一为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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