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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讲讲义精选(24)

2010-12-02 11:28  来源:  字体:  打印

  (2)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以当年主营业务收人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法,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房屋建筑工程和矿山工程为2%;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由总包单位统一收取的,总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在中标后也不得削减。

  建设工程监理部门要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法,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 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 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人超过1亿元至1 O亿元(含)的部分,按照O.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人超过1 O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O.2%提取。

  (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人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客运业务按照O.5%提取;

  2)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3)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后,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其专户资金累计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和5%时,允许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 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 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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