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七讲讲义精选(6)

2010-12-13 11:11  来源:  字体:  打印

  5.铁路交通事故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 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安全教材辅导书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