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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二讲讲义精选(4)

2010-12-06 13:26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实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2002年10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该大纲与标准内容涉及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电梯驾驶员、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指挥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8个工种,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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