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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第七讲讲义精选(17)

2010-12-13 11:27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在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时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有权获得相关文件、资料。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做了明确规定。

  1.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品德操守。事故调查组成员不管来自哪个部门和单位,均是事故调查组的一员,在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中要讲诚信,要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要全面了解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情况,不得偏听、偏信,影响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工作操守。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特长,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调查组分配的调查任务。

  3.事故调查组成员要守纪、保密。事故调查组成员要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服从事故调查组的领导,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协调行动,听从指挥,同时,要严格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

  4.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统一安排,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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