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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二讲讲义精选(20)

2010-12-06 13:59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很多形式, 有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等等。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

  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一般程序包括:

  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召开有关会议,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标准的情况。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合隋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等。

  3.作业现场检查。

  4.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完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

  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一般程序包括:

  1.申请。申请人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文件、资料

  2.受理。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

  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3.征求意见。对有些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些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4.审查和调查。经同意后,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5.作出决定。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6.送达。对决定颁发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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