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知识辅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5.储存和养护
(1) 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 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 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 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 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 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 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 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 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 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 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6)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7) 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8)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9)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8.报废处理
(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2)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 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4)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5)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6)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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