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二讲讲义精选(16)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的受理、证书和标志的核发,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该中心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具体受理和核发过程及日常管理要求,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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