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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8)

2010-12-21 14:49  来源:  字体:  打印

  3.违反《民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帐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4.违反《民爆条例》的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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