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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讲义(20)

2010-12-21 14:10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安全管理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规划与审批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设立的申请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有关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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