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合同履行地

2011-01-26 10:40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