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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证据的保全

2011-01-27 11:08  来源:  字体:  打印

  3.2 证据的保全

  1.概念

  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申请

  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3.措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3.3 举证

  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规定的不少于30日

  期限的计算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

  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4 证据交换

  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辩论;有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限届满。

  3.5 质证

  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有无证明能力以及证明能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6 认证

  3.6.1 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

  3.6.2 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6.3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6.4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3.6.1 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

  ·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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