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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资料:承诺期限

2011-01-26 10:28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承诺期限

  1.电报要约: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信件要约: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如未载明日期)起计算。

  3.电话、传真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

  4.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5.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六)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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