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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资料:承诺

2011-01-26 10:27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四)承诺期限

  (五)承诺的撤回

  (六)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

  (2)作出行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1)信件或电报,以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计承诺期。

  (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邮戳日计。

  (3)电话传真等,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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